姚某就职于一家公司的铝合金加工部,从事门窗加工安装工作。铝合金加工部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雨雪天气不上班”。2020年6月24日下午,铝合金加工部负责人告知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天气预报称第二天有大雨,如果下雨就不上班。
6月25日,因早晨开始下雨,铝合金加工部除姚某外的其他2名工作人员未去上班。姚某来到铝合金加工部,想将制作好的一扇门窗运去客户处安装。
因雨越下越大,不能出门安装,姚某骑摩托车离开公司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姚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姚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调查发现,姚某当天是为了自己的私活而来到铝合金加工部取门窗。
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姚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人社部门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项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铝合金加工部明确规定雨雪天气不上班,事发当天系下雨天,除姚某外的工人均未上班;姚某在下雨天去加工部的目的是完成其个人承接的私活,不是以加工部的工作为目的。因此,姚某去加工部不能视为上班,其回家途中亦不能视为下班途中。其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姚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山东省嘉祥县人社局、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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