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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 | 学校将食堂违法转包后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已有 1038 人浏览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近日,省人社公开发布《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收集汇编了近年来全省人社系统办理的具有典型性、时代性、新颖性的案件,涉及就业、养老、工伤、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四川人社将陆续推送

《白皮书》中的典型案例,

一起跟着案例get法规知识点。

来看看今天的内容吧!


案件详情

2018年2月28日,E县中学与陈某签订《食堂承包合同》,由陈某承包经营学校第二食堂。2018年3月1日起,陈某雇佣周某在其承包的E县中学第二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2018年3月31日,周某在从事炊事工作烹炸食物时被油烫伤,经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颜面、双手烧伤(深Ⅱ°)约8%。2018年7月13日,周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E县中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9月3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周某与E县中学的劳动关系成立。E县中学不服该裁决,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E县中学与被告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2月19日,周某就其受伤一事向学校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人社局于2019年3月1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E县中学应承担周某的工伤保险责任。E县中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E县中学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与E县中学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当由E县中学承担周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参照《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4〕7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E县中学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学校第二食堂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经营。2018年3月31日,陈某招聘的周某在食堂从事炊事工作烹炸食物时被油烫伤,故E县中学依法应当承担周某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四川人社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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