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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
已有 1972 人浏览  发布时间:2018年7月30日

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的精神,充分发挥我省技能人才培养的优势,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要求,在省内高校实施“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省级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培训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为宗旨,以提升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为重点,坚持提升技能、服务就业的原则,利用重点技工院校优秀教育资源,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稳定性。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8年,全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创业培训35万人以上,其中,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25万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1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

 

三、培训人员及报名

 

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有培训愿望的应届毕业生、省外普通高等院校回山东生源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学校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省级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报名,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四、培训机构的认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将“省级培训项目”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培训机构。

 

(一)培训机构范围

 

1.具有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本科院校、公共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重点。

 

(二)条件要求

 

1.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和开展培训所必需的场所、设备(设施)、师资和专业技术能力。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认定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主要程序和步骤:

 

1.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山东就业网站(www.sdlss.gov.cn)和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发布“省级培训项目”招标公告。

 

2.培训机构参与招标。申请参与培训的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培训能力,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3.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经省财政厅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

 

4.进行项目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公正评审,出具评标报告,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另行组织人员对预中标供应商的场地、设备、师资、培训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查。

 

5、确定中标培训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和现场审查情况,依法确定中标培训机构。

 

6.签订合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中标机构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原则上一订2-3年。中标培训机构按合同要求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7、进行履约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社会力量对中标培训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资金支付依据,并纳入后期项目招标的综合评分因素中。

 

五、培训与考核

 

(一)就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就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确保培训对象掌握一门就业技能,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技能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业余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学时为120-200课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70%。

 

(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意识培训、创业知识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服务,提高其自主创业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促进实现创业就业。创业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00课时,其中创业实训不得少于80课时。

 

(三)考核鉴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由两名创业导师审核通过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根据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六、补贴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经费来源。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省级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三)补贴支付方式。职业培训补贴由“省级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申领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培训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对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审核,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复核无误后,报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七、培训质量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省级培训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定点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准超员培训,要根据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开班申请批复要求,组织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不得超过规定的培训人数上限。

 

2.不准削减培训学时,要严格按照相关专业的教学大纲要求,在培训场地、教学设备、师资和培训学时等方面保质保量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削减培训学时。

 

3.不准随意销毁或遗失培训资料,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要求,保留相应原始培训资料三年以上,以备查核,不得丢失或私自销毁。

 

    4.不准恶意套取职业培训补贴,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培训并上报相关材料申领培训补

 

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培训补贴。

 

5.不准转包或分包培训项目,要在批准专业和地域范围内独立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培训。

 

(二)加强就业培训过程监管。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招生、开班、培训、鉴定考试、学员就业、培训补贴拨付等过程实行全程质量监管审核。

 

1.查开班。对定点培训机构开班要认真核实申报手续,并实地抽查实训场地设施设备。

 

2.查培训。对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查考试。要认真督导定点培训机构的鉴定考试,培训后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班次,须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督导员做好巡视。

 

4.查系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劳动99”三版系统开班、结业、就业反馈和补贴划拨资料数据,电话回访率不低于10%。

 

5.查资金使用。定点培训机构是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单独设立职业培训补贴账,并根据实际培训需求合理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宣传费用、教材教具费用、证书费用、实训耗材费用、教师讲课费用、教室租赁费用、交通伙食补助费用等为培训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加强组织管理

 

(一)“省级培训项目”年度培训计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培训任务实施情况和“省级培训项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其中,省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省级培训项目”统筹规划和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职业能力建设处、高校毕业生就业处负责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的督导,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参加培训高校毕业生资格的审核,规划财务处负责职业培训补贴使用与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培训项目”的资金筹集与监督管理。

 

(三)坚持培训实名制管理,依托“劳动99”三版建立“省级培训项目”信息库,定点培训机构自费安装、使用“山东省就业政策与资金管理使用系统”,实现从报名、培训、考核、就业、资金申请到补贴全过程网上管理,并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完善就业培训质量评估,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五年规划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2009〕27号)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培训资格。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杜绝骗取、套取、挪用培训补贴等行为。定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停课整改;严重违规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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