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书面形式的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版,还包括电子版。
本案中,小明使用微信提出辞职申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同时,小明对公司办理其离职手续亦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小明用微信发送辞职申请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小明称自己并未辞职,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无需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来源:劳资在线、劳动关系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