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忙被告张某超卖鱼过程中饮酒,应当知道饮酒后可能会出现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的后果。其饮酒后下车行走不慎摔倒受伤死亡,应当对自身遭受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张某超对张某生在卖鱼的过程中饮酒行为,未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劝阻,且在明知张某生饮酒后可能会产生危险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反而将张某生独自留在车上,自己到他人家中喝茶,导致张某生中途下车后摔倒死亡。对此张某超存在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生自行承担85%民事责任,张某超承担15%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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