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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兼职,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已有 578 人浏览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在校生兼职已是社会普遍现象,虽其积极作用值得肯定,但由此也带来了兼职在校学生与雇佣其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本文整理分析,具体如下:

1

范围

 

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将勤工助学界定为“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但在实践中存在大量非经学校组织达到国家法定劳动年龄的兼职学生,本文所论述的就是这部分学生与雇佣其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2

人社部门观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人社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87号建议的答复》中也重复了上文的观点,可以看出人社部的意见是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

司法审判观点

 

司法审判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种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文所列【2015】苏中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中,两级法院均支持人社部门的观点,其中关于在校生是否能够作为劳动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做了如此表述“在校学生具有劳动者主体身份,如果与用人单位达成缔结劳动关系的合意,在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而在许匀馨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以下简称军事博物馆)劳动争议案中,三级法院均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1743号}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许匀馨于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军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工作期间,仍为首都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尚有部分课程及毕业论文没有完成,故其尚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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